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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檢察院聯合六部門出臺《意見》 優化未成年人家庭成長環境

    時間:2022-12-23 09:30:58    來源:山西日報    

    為貫徹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則,督促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職責,預防和減少未成年人犯罪及遭受侵害,近日,由省檢察院牽頭,省法院、省教育廳、省公安廳、省民政廳、省婦聯、省關工委等部門共同研究制定并下發了《關于在辦理涉未成年人案件中全面開展家庭教育指導工作的實施意見(試行)》(以下簡稱《意見》)。

    《意見》明確,所謂涉案未成年人家庭教育指導,是指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人民法院(以下簡稱辦案機關)在辦案過程中,發現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監護人存在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不依法履行監護職責或者履職不當、不力等情形,依法責令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接受一定期間的家庭教育輔導,督促和引導其正確履行監護職責。

    《意見》提出,重點開展三類涉案未成年人家庭教育指導工作。一是開展涉案未成年人家庭教育指導,即未成年人因犯罪情節輕微被人民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或附條件不起訴決定,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或因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不予刑事處罰,遭受父母或其他監護人侵害的家庭。二是開展失管未成年人家庭教育指導,即辦案中發現的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存在監護教育不當或失管失教問題,尚未導致未成年人行為偏差或遭受侵害后果的家庭。三是開展預防性家庭教育指導,即結合辦案情況對未成年人違法犯罪多發地區,城市流動人口集中、城鄉接合部、農村留守兒童集中等重點地區廣泛開展預防性家庭教育指導工作。

    《意見》列明了家庭教育指導的具體內容:一是教育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監護人培養未成年人法律素養,提高守法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二是幫助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監護人強化監護意識,履行家庭教育主體責任;三是幫助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監護人培養未成年人良好道德行為習慣,樹立正確價值觀;四是教導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監護人對未成年人采取有效的溝通方式;五是引導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改變不當的教育方式;六是指導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監護人重塑良好家庭關系,營造和諧家庭氛圍;七是協助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監護人加強對未成年人的心理輔導,促進未成年人健全人格的養成。

    《意見》指出,在家庭教育指導期間,辦案機關應當定期與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其他監護人、參與家庭教育指導的社工、專業機構工作人員等進行溝通,必要時直接參與相關教育活動。辦案機關還應當充分聽取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其他監護人的意見,保護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其他監護人的個人信息、名譽、隱私,尊重其人格尊嚴,避免影響其正常的工作、學習和生活。在家庭教育指導結束后6個月內,辦案機關可以對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其他監護人進行回訪,并結合家庭教育指導開展情況,了解未成年人監護撫養狀況有無改善,親子關系是否得以修復,鞏固家庭教育指導效果。

    《意見》強調,對于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經教育不改或者拒絕執行辦案機關家庭教育督促措施,造成嚴重后果,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十六條規定情形的,人民檢察院可以建議或支持法律規定的有關個人或組織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嚴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涉嫌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記者鄧偉強)

    編輯:暢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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